4月19日,出演《新红楼梦》《春娇救志明》的女演员蒋梦婕发文称,称多年前被恶意偷拍裙底,近日又因为该视频遭勒索,目前报警后嫌疑人已被控制。

她在文中表示,“作为公众人物,我站出来或许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类恶性事件。被偷拍并不是我们的错,我们的人生不应该因为这种事情而受到影响,真正应该遭受唾弃、受到法律和社会制裁的应该是恶意偷拍他人的人”。


(资料图片)

全文如下:

前段时间我的工作人员发现我各个平台账号评论区里出现很多奇怪的评论,与此同时,在海外的朋友给我发来一段视频,是一段多年前我在闹市区被人恶意偷拍裙底的视频。

我和工作人员都感到非常愤怒和恶心,随之而来的还有无力感,视频是多年前被拍下的,找到偷拍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相关的评论和私信不断增多,恶劣的影响远超我的想象。有网友告诉我视频被发到了很多群里传播,也有非常多网站有这个视频,且浏览量超过一百万......身边的人怕视频再次发酵使我受到更大的影响,劝我保持沉默。经过一番挣扎后,最终我选择冷处理这件事。

没过多久,我们发现有人通过私信用那条视频勒索我,说要把视频发给各大影视公司和品牌,要毁了我的后半生。我原本以为这个人只是说说而已,所以还是保持原本的态度,没有理他。没想到过几天之后经纪人真的收到了带有偷拍视频截图的邮件,之后陆续有很多合作方、影视公司的人找到我和经纪人,告诉我们收到了类似邮件,问我们怎么回事。事情发展到了超乎想象的地步,对我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我们决定报警,出差结束回北京后第一时间去了派出所报警,把相关的证据交给了警察。之后,警察告知我勒索我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在异地被控制,接下来的判罚也将及时通知我。在此非常感谢认真负责的警察同志们!

在取证时,我们发现被偷拍的人的数量远超想象,可能还有更多的人被勒索。可怕的是不仅有人偷拍,还有人通过各种方式售卖视频盈利......

作为公众人物,我站出来或许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类恶性事件。希望遭受类似伤害的朋友不要害怕,也不要羞于抗争,被偷拍并不是我们的错,我们的人生不应该因为这种事情而受到影响,真正应该遭受唾弃、受到法律和社会制裁的应该是恶意偷拍他人的人,是拿着照片p图传播的人,是为了一己私利敲诈勒索违反法律的人。

我也希望不要再有更多受害者出现,每一个犯罪的人都能被绳之以法,希望大家都能安心地走在闹市区、僻静处,不用再因为一些心怀卑鄙龌龊想法的人而担惊受怕。

据蒋梦婕发布的图片显示,3月17日晚,勒索她的网友对她说:“给你点开胃菜,确定我们不聊一聊?”“我这有高清版本,还有更多猛料,你说你会不会走某某的路呢?”

对此,蒋梦婕置之不理。

3月18日,勒索人称自己的耐心有限,这么做只是为了求财。并威胁道:“一天之内,再没有回应我可就把材料和视频卖给有需要的人了”,“视频我会放到成人视频国产区,设置会员观看”。

3月23日,该网友再次给蒋梦婕发私信,“你可是拿身家和下半辈子来赌,这么耐得住,佩服”,“我这东西一发出去,你可就没有回头路了”。

3月24日早上,该网友最后表示:“全部发完,最后一站才是公安机关。”

随后,蒋梦婕报警。4月2日,该案被公安机关受理。

针对这一热点事件,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根据蒋某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曾以“公开视频,蒋某会承担广告违约金、毁了事业、将视频卖给其他人”等等,来威胁蒋某,但蒋某都没有理会。

从整个事情的发生和蒋某事后的遭遇来判断,可能拍摄与联系蒋某的,并非同一个人。不然拍摄者几年前就已经联系蒋某索要钱财了。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不论是演员,还是普通公民,都依法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的生活私密隐私、身体隐私、生活信息资料隐私等不受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过失是指行为人无意中侵犯的,比如说低头刷手机走错更衣室等情形。过失只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故意是指故意为之的。本案行为人偷拍他人裙底明显就是故意的,所以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当时还要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偷拍不外传,只是治安处罚被勒令删除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已,但如果将偷拍得来的视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就另当别论!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状态时被迫交付钱财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聊天记录已经清楚记录了行为人使用了言语威胁手段,且也说明了来意,甚至还扬言“你可是拿自己的身家和下半辈子来赌的”。因此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犯,数额犯是指以行为人索要金额为处罚依据;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此罪。

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因蒋某报警而未得逞,但只影响其日后量刑,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数额认定标准分别定为2000-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上的。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但犯罪未遂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行为人威胁对方“你可是拿自己的身家和下半辈子来赌的”,而且其所敲诈勒索的对象还是演员,想必其开口至少也是要50万元以上。即其行为大概率会是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当然,其犯罪未遂情节还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另外,拍摄者或者有其他人也参与其中的话,也将是共同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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